(上接1版)鼓励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解决突出矛盾。对承包地暂缓确权登记颁证等问题,结合延包试点妥善处置。
三、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五)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延包。充分保障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和入赘婿等群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好跨区域协调工作,避免“两头空”、防止“两头占”,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
(六)依法收回消亡户承包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承包方分立、合并的,应当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相关程序等由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七)严格机动地和新增耕地管理。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且不得新增。通过依法开垦、复垦及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耕地要严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农村集体所有耕地的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通过确权确地、确权确股等方式承包到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产经营,由集体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分红,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
(八)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坚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九)全面开展合同网签。加快健全国家、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制度,对出现互换、转让、土地征收和承包方分立、合并等情形的,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
(十)加强档案管理。延包试点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定延包档案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及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和安全。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十一)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信息与登记信息、征地信息等互通共享,保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承包方、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可依据承包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延包中仅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顺延的,依据承包合同记载的信息办理登记,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得搞统一换发证书,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
(十二)保障流转土地稳定经营。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引导承包方和受让方充分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承包延期后土地续租事宜,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不鼓励大规模长时间流转农村土地。坚决遏制流转土地“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和加强党对延包工作的全面领导,由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省市县乡逐级成立工作专班,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坚决落实工作责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延包工作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听取进展汇报,及时研究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抓好延包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财政、自然资源、档案、妇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支持协同,推动延包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延包具体办法,加强调度监测,试点期间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县乡党委和政府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延包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稳妥做好合同网签、信息变更、纠纷调处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组织村“两委”成员、派驻干部、到村任职选调生、老党员等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充实村组延包工作力量。各地在延包试点中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
(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延包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延包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台政策前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队伍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依法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稳妥解决延包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