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雷云志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鲁川为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段静强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纪然、冯强、于海瑞、张蓉峡、陈青青、孙自翔、任娟、刘文玉、游华平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吉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黄晨、焦健、张峰、王雁苗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峥、黄蕊、牟春香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瑞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吴俐柯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郭玉梅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尹文勇、申雪、曾德秀、程浩洲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婷婷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勐视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赵彬、刘津坤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霞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应禧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徐良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徐耀、王璐璐、熊周、吴跃辉、史大贤、曾勇、桂克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美阳、冉文佳、吕建、黎寨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铭、何辉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朱丽沙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
赵进、成瑛为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毛学龙、周琪、张梓欣、刘苗为成渝金融法院审判员。
二、批准任命
曾庆云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宇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决定免去
张立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四、免去
代霞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超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健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张红梅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丁咏梅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徐婷婷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何洪波、林凌星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汤伟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秦宇、朱丽沙、吴言才、刘鑫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瑜的成渝金融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