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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突出问题线索有奖征集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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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03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突出问题线索有奖征集活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城市市容和保护生态环境,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

  二、活动范围

  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征集方式

  (一)“重庆城市治理”微信公众号—“群众参与”—“有奖举报”。

  (二)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gj.cq.gov.cn/)。

  四、征集范围及奖金

  下列举报事项经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问题类别和属性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建筑垃圾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1.建筑工地进出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未硬化,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

  2.建筑垃圾消纳场进出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进出口路面未硬化,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

  3.建筑工地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的。

  4.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的。

  5.在城市道路上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建筑垃圾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

  7.施工单位擅自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8.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

  9.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取得《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

  10.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实施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违法行为的)。

  11.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

  12.建筑垃圾消纳场存在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13.施工单位未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的。

  1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二)废弃食用油脂方面

  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排水、排烟、排污设施中的油水混合物)”。

  1.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2.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3.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

  4.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单位未将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到指定转运站。

  5.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单位未将废弃食用油脂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6.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收集。

  7.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运输。

  8.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处理。

  9. 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擅自处理市外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

  (三)行业内部“吹哨人”举报奖励方面

  本通告中行业内部“吹哨人”举报,是指正在建筑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产生、运输、处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举报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本通告中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自愿与执法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发现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及时向执法机构准确提供被举报方姓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涉及车辆违法的,准确提供车辆号牌、颜色、车型、行驶线路等内容,且根据办案需要能够带领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人员、场地、车辆、设备等进行指认,配合制作询问笔录,提供证人证言等,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执法机构采用的,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研判可以酌情给予最高10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奖励认定有关说明

  1.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个有效举报人;

  2.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领取和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3.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4.被举报对象被查实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进行奖励;

  5.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工勤、协管等)举报上述事项的,不予奖励;

  6.举报问题已被执法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不予奖励;

  7.行业内部“吹哨人”需提供劳务合同等能有效证明自己是被举报单位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人员的资料。

  8.本通告内容及具体执行,由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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