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发布,针对民法典施行以来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等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未成年人侵权时监护人如何担责……这部总共26条的司法解释中,有25条是针对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骨肉分离,实属人生难以承受之痛。“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
为明确相关裁判标准,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解释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这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事关少年儿童权益保障,折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司法解释就“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同时,“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
校园安全,文明养宠,高空抛物坠物……解决好发生在你我身边的烦心事,需要以公正的司法明晰责任、定分止争。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谁来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伤害,主人责任几何?
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却找不到“元凶”,向谁索赔?
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
最高法将就司法解释的适用加强指导,确保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相关规则,推动民法典精神更好得到贯彻落实。
(据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