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然效力,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能否视为互为代理人?近日,彭水法院给出答案:夫妻单方面处理房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视为无权代理。
据悉,孙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某处产权证书,注明谢某单独所有,随后将该房屋中的某个门面转卖给卫某,约定5年后分户办证。然而仅过3年,卫某与孙某单方面签订补充协议《门市过户协议书》,约定当年年底办理分户办证,若不能办理,则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赔偿损失。但因孙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分户办证,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谢某虽系夫妻关系,然而涉案门市登记在谢某名下,孙某在没有谢某明示的情况下代表其签订补充协议,该行为系对不动产处理的重大处理行为,其行为所致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被告谢某,故补充协议对被告谢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彭水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家事代理权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常生活开销、娱乐、医疗等,而在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者放弃的决定时,夫妻一方不能当然代表对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亦不能当然的对另一方发生法律效力。
陈湘壹 谢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