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针对资本市场各方深恶痛绝的财务造假,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释放“惩防并重”政策信号。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出现了很多新手段。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本次出台的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意见明确,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强化对造假责任人及配合方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
在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优化财务造假行政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等。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重点提出了推动刑事、民事追责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坚决追究第三方人员配合造假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针对投资者获赔难的问题,意见提出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等。
意见在“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中明确了各方职责,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或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强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财务造假等引致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防治财务造假离不开市场的力量。意见从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务实举措。
意见提出,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机制。
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方面,意见提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明确中介机构在发现造假行为时主动报告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