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二审稿
完善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包括: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完善学位授予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等。
对于完善答辩程序,草案二审稿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针对涉外学位管理,草案二审稿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
明确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完善修改,包括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等。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做法规定上升为法律,增加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会计法修正草案
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
会计法修正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修正草案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此次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草案共17条,着力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完善会计制度和强化会计监督方面,修正草案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并要求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在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方面,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等。
统计法修正草案
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23日提请审议的统计法修正草案,突出加强统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
共14条的统计法修正草案主要规定的内容包括:一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三是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四是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其中,针对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修正草案明确,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监督应当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在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方面,修正草案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