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孙泽均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余亚东、赵丽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延江、皮涛、任晓曼、向城钢、陈皎、易敏、赵明中、殷久阳(按姓名笔划排列)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
  孙玉涛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
  付永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彭英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龙彦林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刘静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聪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包颖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胡玉婷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绍娟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陈峰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陶米玲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倪静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慧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贺付琴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黄明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丁咏梅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米贤川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徐婷婷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曦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黄飞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赵翎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审判员;
  杜丽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杰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谭可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刘一亮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卢佳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二、决定任命
  张安疆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
  许仁安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任命
  彭波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荣鹏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冉劲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伟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磊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海东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许世兰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璋剑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雄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长江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亮为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娟为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方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云鹏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立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免去
  王建东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宏鸣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翀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陈瑜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映梅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揭诚渝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向亮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孙玉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贺付琴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何洪波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勐视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徐婷婷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立新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越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龙建强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李方、刘海东、乐明旺、赵赤、钟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云鹏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健、黄健、杨晓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职务;
  周一志、谭彦、唐国政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锐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职务;
  储再仁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曾军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杨李、雷鸣、鄢世荣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职务;
  伍仕才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一亮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五、决定免去
  胡明朗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六、批准
  许创业辞去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康辞去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彭波辞去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欧伟辞去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因机构更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重庆市交通局局长职务,重庆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副庭长职务自然终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蒋春晓因病去世,其职务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