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这刚成为健身房的会员,这才刚一个月就碰到他们张贴告示通知要装修,可健身房装了小半年都没装好,也不给我个说法,我可咋办啊!”前不久,李某对法院“吐苦水”说,本以为自己碰到了健身房搞活动,捡了个“耙货”,结果却成了个苦主。
原来,去年7月30日,李某与华某航公司签订《健身房入会合同》,约定李某办理健身房年卡会籍,会籍费1680元,实收1280元,停卡三个月,赠送两个月。同日,李某向华某航公司付款1280元。
成功办卡后,李某一直未前往健身房消费,去年8月30日,华某航公司张贴停业通知称,健身房将于8月31日起暂停营业,进行装修,预计于当年10月底恢复营业。但直至2023年底,健身房都未再恢复运营。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华某航公司签订的《健身房入会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年卡费1280元。
九龙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华某航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被告华某航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某航公司从2023年8月31日通知装修,直至该案开庭之日(2023年12月28日)仍未装修完毕,也未通知会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导致原告办理健身卡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华某航公司退还全部会员费用。
法院遂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华某航公司签订的《健身房入会合同》于2023年12月28日解除,并退还原告会员费128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健身房等营运机构为提升服务品质进行装修升级本无可厚非,为促销产品进行适当优惠推销也在情理之中,但需注意兑现对于消费者的承诺,并对自身的服务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出现信任危机。
同时,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时,也需保持适当理性,切忌因一时心动而进行盲目消费。天上并没有凭空掉下的馅饼,面对商家的赠送、优惠等促销“组合拳”,消费者需三思而后行。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举报投诉,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