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箱或驿站投递快件,或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不得使用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3月,这些事关你我的新规将要施行。
快递不得擅自放入快递柜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使用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销售保险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事故发生企业关闭、破坏监控等将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按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其处以罚款。
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对假冒企业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3月15日起实施的《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规定明确,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3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据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