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夏元)日前,我市多个部门联合制订《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结合我市道路基础条件,指定公路、城市道路路段和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同时设置交通标识和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布。
《办法》提出,符合试点申请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和用户告知机制,同时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提出了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及测试验证要求等。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办法》提出,该群体应符合:是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具备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匹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进行实时监测、应急处置等;具备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
届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须先向市经信委提交上路通行试点申请,由后者进行材料初审和专家评审,并报送市政府同意后送至工信部进行审定。
另外《办法》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试点的试点暂停、试点退出等规则进行了细化。比如,当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没有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将暂停试点资格;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将执行试点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