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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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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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9月8日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9月29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中央统筹、市负总责、区县和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凝聚各方力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探索一条具有重庆特色的城乡融合推动山区库区现代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建统领,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形成乡村振兴强大政策合力、工作合力,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 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扛稳乡村振兴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扎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或部门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党对“三农”工作全面领导的要求,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统筹谋划部署。紧扣农业强国建设,以乡村振兴统揽现代化新重庆“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把实施千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行动、千亿级生态特色产业培育行动、千万农民增收致富促进行动、千个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创建行动作为有形抓手,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坚决防止出现整村整乡返贫现象。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级重点帮扶乡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突出产业和就业,确保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民收入增速、脱贫区县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农民收入增速,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持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能力。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落实新一轮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健全落实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每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000万亩左右、产量保持在210亿斤以上,确保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提倡健康饮食。

  第八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建设。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落实刚性指标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管理,耕地保有量稳定在2664.5万亩以上,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土壤调查与耕地质量监测,采取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地制宜做好“土特产”文章,大力培育区县“一主两辅”乡村产业,打造“3+6+X”农业产业集群,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壮大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提档升级乡村休闲旅游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商,推动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力建设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着力将渝西地区打造成为西部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示范区。促进三峡库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武陵山区农文旅融合发展。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科技与现代农业发展深度融合。强化农业战略科技力量,打造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建设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及农业领域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等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业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协作的优势科研力量跨界融合攻关机制,聚焦农业产业发展难题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突出生猪、油菜等核心种源创制,打造西部种业高地。完善丘陵山区农机装备创新体系,推进农机装备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快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构建梯次合理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招引集聚高层次人才,加快培养科技创新和推广人才。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坚持本土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大力实施万名乡镇公共服务人才、万名乡村治理人才、万名乡村工程技术人才、万名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万名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五万计划”。培育壮大农村致富带头人、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深入实施“三区”人才计划,深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工作。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选派优秀干部到区县、乡镇(街道)挂职任职,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员。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鼓励城市各类人才到乡村基层一线服务。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方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力争逐步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乡村富民产业,创新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加强农民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强化落实农业各项补贴,创新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策,稳定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路、水、电、通讯、物流“五网”建设,深化厕所、垃圾、污水“三大革命”,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深入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全面汇聚打通涉农数据资源,推进行业和产业大脑建设,打造全市“三农”信息化决策、管理、服务系统,拓展农业产业数智应用,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农业农村数字经济,增强乡村整体智治能力,提升农民数字化生活水平。深化“三农”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服务于“三农”决策和治理,激发数智新动能,推动“三农”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等务实管用的乡村治理方式。构建乡镇(街道)“一中心四板块一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健全“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党员联系户”的村党组织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以强村富民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体系化建设农业“标准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健全农村组织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城乡要素流动畅通改革,促进人才、土地、资金、科技、信息等在乡村形成良性循环。优化行政村分类管理,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差异化投入机制。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持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全市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性收入高于5万元,其中高于10万元以上村占比达到90%。巩固提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管理和经营有效分离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集体经济发展途径。扩面深化农村“三变”改革,迭代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库,逐步构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流转交易数智化体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庆西部片区,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进以区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小县大城”试点,实施强镇带村工程,推进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区县域统筹。“一县一策”推动山区库区强县富民,努力打造山区库区现代化样板。依法编制村规划,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一般公共预算对农业农村优先予以保障,市级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压实市和区县政府投入责任,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坚持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党建提升行动,“一村一策”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农村带头人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农村党员带头致富、带领创富作用。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日常性监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打造清廉村居。

  第三章 履责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年组织召开市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到东部协作省份进行对接,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法规、规划、政策以及改革事项。落实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推动完善考核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层层落实。

  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职责,推动建立健全党管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党建统领乡村振兴工作落实机制,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谋划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五大振兴”工作专班分别牵头负责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研究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重点任务,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提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效力效能。

  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乡村振兴重要政策研究、重要文件起草、重要事项协调、重要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涉农区、县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区委书记应当把相当精力、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

  涉农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适时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每年到东部结对地区进行对接,深入推进“携手促振兴”行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推行“项目池、资金池、资源要素保障池”项目实施机制,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四)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乡镇和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带头下访接访、协调督办、包案化解,在基层一线破难题、解民忧。

  (五)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履行乡村振兴相关责任。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发动,组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乡村振兴。

  涉农区、县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职责,牵头抓好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推进农村党的建设,推动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三农”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结合本地实际谋划乡村振兴具体目标任务和有效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抓好粮食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建设、基层治理、强镇带村、数字乡村建设、基层党建等重点任务,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明确村务公开目录,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服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粮食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村富民、乡村建设、治理服务、平安稳定等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指导员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 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承接。市级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持续深化鲁渝协作。加强区域对口协同,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驻渝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引导退休教师、退休医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等回乡服务,扎实推进志愿服务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四章 落实机制

  第二十八条 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党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五大振兴”专班会议,研究推动“三农”工作重要任务、重要政策、重要改革、重要事项。建立季度例会机制,适时排位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成效,研究部署季度重点工作。完善现场会议推进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会,加强经验交流,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大兴调查研究,建立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调研机制,组织全市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农村基层一线摸准情况、吃透问题,做到发现真问题、真解决问题。构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查回访”工作闭环,建立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清单,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 强化闭环落实,坚持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四位一体谋划部署“三农”工作,从任务安排到执行落实,自始至终跟进、适时主动反馈、保质保量完成,形成工作闭环。紧盯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按月列清单、按周抓推进,强化跟踪督导、打表推动、评估分析、督查考核、盘点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部署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十一条 注重专班推进,聚焦重点任务、重要节点、关键举措,构建“项目化实施和专班化推进”机制,加强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跨业务高效协同,加强模块化管理,形成集智攻坚乘数效应。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推动解决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发挥攻坚破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赛马比拼,紧扣重要工作、重大任务和瓶颈制约,树立参照系、明确新标杆,构建可衡量、闭环式赛马机制,动态晾晒比拼乡村振兴成效、创新举措、特色亮点,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形成比学赶超浓厚氛围。统筹推进各类试验示范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工作指导,树样板、出经验,示范引领乡村振兴。

  第三十三条 加强总结复盘,鼓励开展探索示范,激发农村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案例,推动实现“一地创新、全市共享”。加强典型问题复盘分析,查找工作漏洞,做到举一反三,完善体制机制,以案促改,推动“三农”工作迭代升级。建立最佳实践案例库和典型问题案例库,注重用鲜活案例推动引导各级各部门创先争优。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区县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农办、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委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作为对区县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在表彰奖励、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干部使用等方面的运用。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每年对成员单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成员单位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各级党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区县、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督查制度。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每年对区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通过数字化手段等及时有效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

  第三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市级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市委、市政府适时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区县应当每年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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