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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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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人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共担性、系统性”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智慧养老”的家门口养老模式基本形成,力争实现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超过60%,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元、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市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严格落实《重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对照《重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细化明确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应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

  2.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我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服务,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有效衔接,推动评估结果等数据全市范围互认共享、动态更新、按需使用。

  3.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制度。依托“渝快政”“渝快办”,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4.建立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严格落实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供养待遇,分类发放失能、半失能和自理特困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5.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制度。引导村(社区)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推动在残疾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依托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养老服务顾问,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服务。

  6.建立老年人津贴和补贴制度。逐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我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托养。

  (二)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7.加快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区县级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建设,到2025年实现区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全覆盖,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推进区县社会福利院改造提升,增设护理型养老床位,完善设施设备和运营管理机制,提高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水平。

  8.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在巩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基础上,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和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统筹整合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基层治理等公共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社区老年大学、老年食堂、老年公园、康复理疗站等设施功能,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体。推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工作,补建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9.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化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布局,支持区县结合适老化改造提升一批乡镇敬老院,因地制宜建设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或片区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支持区县在交通方便、公共资源相对便捷的位置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逐步构建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络。

  10.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无障碍社区建设工作,将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实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重点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建立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的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完成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3.9万户。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强化公办兜底保障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加强失能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现役军人老年家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老年遗属,老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待抚恤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建立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制度,支持区县探索委托管理、补贴运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展,引导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提供专业优质养老服务。

  12.发展社区便捷养老服务。推行“机构建中心带站点进家庭”可持续社会化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区县可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多点运营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共同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拓展助餐、康复、娱乐等功能,开展健身休闲、教育培训、陪伴陪护、心理慰藉等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低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料服务。探索对老年人聚集的“口袋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便于老年人户外活动。

  13.推动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试点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力争到2025年建成家庭养老床位5000张。全面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对无监护人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健全监护保障机制。加强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优待,提高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向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范围,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布局、互补共享,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医养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居家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开展志愿关爱服务,支持亲属或社区邻里开展“以老帮老”服务。

  14.拓展社会普惠养老服务。深入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发挥政府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普惠养老服务收费指导标准。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盘活国有存量设施和社会闲置房产开展普惠养老服务。

  15.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全域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参保筹资、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制度框架,逐步深化试点,提质扩面,探索研究多元化失能照护体系建设工作。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效能

  16.加快养老服务数字化改革。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养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服务环境。利用数字化平台统筹社会资源,探索完善“时间储蓄”“积分超市”等服务制度。

  17.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和配套行业标准,制定出台符合重庆市情、体现高质量发展、适应新时代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全面推行养老服务认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等级评定,探索建立评定结果与扶持政策挂钩机制。

  18.壮大养老专业人才队伍。加快适应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等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养老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工程,探索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常态化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转岗培训;拓宽人才培育渠道,鼓励医师、医士、护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区县建立入职补贴、岗位津贴等人才激励机制,持续增强养老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力争到2025年,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达到6万人次,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或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19.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市、区县要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投入。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帮助,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20.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信息。依托智慧养老云平台,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要牵头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强化综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大数据监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凝聚社会共识。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激发基层首创精神,引导各方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庆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达到待遇享受

  年龄的老年人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物质帮助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物质帮助

  65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

3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我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照护服务
4健康管理服务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照护服务

  80周岁

  及以上老年人

5高龄津贴为我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物质帮助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6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物质帮助
7

  家庭适老化

  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照护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老年人

8护理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物质帮助
9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照护服务
10困难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物质帮助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11最低社会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物质帮助
特困老年人12分散供养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照护服务
13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照护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14探访服务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关爱服务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15集中供养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照护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老年优待抚恤对象16优先享受机构养老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残疾老年人

1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物质帮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18社会救助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提供无偿食宿、基本生活用品物质帮助
城市老年人19城市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支持亲属或社区邻里开展“以老养老”服务照护服务
农村老年人20农村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依托村级互助养老点,组织农村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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