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亚同)9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1条,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和整改、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贯彻审计工作全覆盖要求,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机制。强调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条例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审计事项,规定了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情况,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等11类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建立跟踪审计制度,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跟踪审计。
在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和审计人员管理上,条例也予以加强。如,衔接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明确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审计监督整体合力。
在审计人员履职行为规范和履职保护上,条例也进行了细化。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同时,条例健全干预审计登记报告制度,明确在审计工作中对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