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松)6月1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有关部门提醒,《条例》中涉及不少养犬新规,请广大市民注意遵守。
在养犬数量上,《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重点管理区的犬只生育幼犬该怎么办呢?《条例》提出,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需要强调的是,犬只被没收后,犬主三年内不能再养犬。
为解决犬只伤人找不到主人、犬只权属发生争议难以辨明等问题,《条例》建立了犬只个体识别制度,以追溯犬只来源。《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据了解,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目录正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将会分别制定一个目录,此举将有效降低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流浪犬伤人、传播疫病等问题曾一度给公众带来困扰,《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
《条例》同时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检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养犬人不愿再饲养犬只时,可将犬只送至收容留检场所。
少数不文明养犬市民面对他人劝导,常以“管闲事”为由回怼。《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或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条例》明确,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就地捕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社区和广场、商场、餐饮、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但为群众自发参与犬只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还将公共场所的犬只管理权利上升为义务,有助于推动形成基层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条例》规定,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加大了对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从1000元增至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