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电影需要自行购买3D眼镜一事引起热议。有法律人士认为,该行为是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影院3D眼镜收费之风,不该也不能愈演愈烈。提供3D眼镜,本就是影院提供的服务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D眼镜作为观看3D电影的专用工具,在日常生活中的实用性十分有限,消费者购买3D眼镜一定程度上属于“一次性”消费。再举个例子,影院不为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就犹如餐厅不为前去吃饭的顾客免费提供筷子,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不合情也不合理。
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的理由,别管有多少条,都经不起推敲。多数电影院给出的原因是:出于防疫和卫生的考虑。但这显然是影院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把自身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的理由。实际上,影院考虑得更多的是成本和利润问题。若免费提供,影院需对眼镜进行消毒擦拭,而眼镜损坏、丢失等情况,也会给影院造成损失。把眼镜租卖出去,则成功规避了种种弊端。但售卖或租赁3D眼镜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相应地,文化产品也快速迭代升级。好产品需要与之配套的好服务。如果观看3D电影,还需购买配套工具,无疑会给消费者增加负担,不利于释放消费潜力,是因小失大的短视行为。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形成合力。首先,相关部门要明确厘清法律的界限,加强引导和监管,依法处理违规经营者,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其次,影院也应加强自律,秉承“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让消费者看得舒心、安心,以规范服务赢得长远发展。此外,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系重庆大学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