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与一审稿相比,二次审议稿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增加了每户养犬数量、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犬只免疫登记、细化养犬行为规范等条款。
今年7月首次审议时,草案未对每户养犬数量作出规定,只明确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要求限制重点管理区每户养犬数量的意见较为集中。同时,合理限制每户养犬数量,有利于降低犬只对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建议,新增了一条,提出落实中央“从严限制”要求,结合重庆实际,规定“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对一般管理区不作限制;考虑到部分居民对养犬的特殊需求,二次审议稿也作出例外规定: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经居委会或者业委会证明,可以超过两只。
二次审议稿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同时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禁养犬只种类目录。
二次审议稿还明确,由市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养犬管理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还新增了一款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为规范养犬行为,二次审议稿还新增一款规定,要求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