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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9 月 0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电诈法推动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新格局
——专访全国新型犯罪研究中心重庆分中心研究员谢玲
本报记者 周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9月2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诈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电诈法的出台,将如何进一步推动打赢反电信网络诈骗这场人民战争?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全国新型犯罪研究中心重庆分中心研究员谢玲,就此接受了重庆日报记者的专访。

  反电诈法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验总结

  重庆日报:为什么我国要专门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

  谢玲: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日益改善,人均存款数量大幅增加,个人财产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们觊觎的对象。

  日前通过的反电诈法,明确了我国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法治基础,也是十余年来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经验总结,着力加强了预警宣防、被骗资金拦截等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构建,压实了金融机构、电信、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对涉诈人员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了刑行衔接的法律适用问题。

  反电诈法的出台对于整合相关行业、机构、组织和群体的治理力量,推动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预防犯罪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反电诈法强调“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综合治理”

  重庆日报:反电诈法对未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起到什么作用?

  谢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由多链条、多层级、多环节构成的犯罪形式, 庞大的上、中、下游黑灰产业渗透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

  对此,反电诈法专门强调了“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

  强调“源头治理”,就是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网络黑灰产业,消除诈骗的犯罪机会和实现条件,减少被害的可能性。

  强调“全链条治理”,就是协调、指导金融、通信、互联网等相关行业履行反诈职责,整合行业资源,打击治理高度组织化、规模化、为诈骗活动提供外部服务和技术保障的上下游黑灰产业。

  强调“综合治理”,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全民反诈宣传教育,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群防群治体系,控制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发案。

  反诈宣传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

  重庆日报:反电诈法从立法上看,都有哪些亮点?

  谢玲:反电诈法中,亮点不少。

  例如第六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责的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是由多链条、多层级、多环节构成的复合型犯罪形式,增加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应职责,有利于部门之间加强办案协作、案件协调和司法衔接,有利于在证据移交、证据规格和标准的要求等方面达成共识,提高办案效率,加大侦查治理力度。

  反电诈法的第四章,则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涉诈风险的监测、识别、处置等犯罪防范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时的处罚措施。

  行业监管部门从行为监管角度对互联网企业未履行相关安全义务采取惩罚措施,目的是促使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履行防范诈骗风险职责,防范企业因未履行监管义务或履行不到位导致提供的产品或市场行为引发诈骗案件的发生。

  在宣传方面,反电诈法也有专门的规定。例如第八条规定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

  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经常触网的青少年受年龄、心智、意识状态的影响,对于智能化的诈骗手段和话术诱导缺乏客观分析的理智和能力,因而更容易掉入诈骗陷阱。精准宣传有利于提高特殊群体的防骗识骗能力,对抗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的精准诈骗,推动反诈宣传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

  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人员、失信单位纳入信用机制,也很有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既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以欺骗为本质的违背社会信用的行为。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单位评价为违反行政信用、司法信用等社会信用的严重失信主体,对其包括未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等规定限制措施,有利于加大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的人员、严重失信单位的惩戒力度,是一种创新的、具有社会预防功能的犯罪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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