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6日电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周年。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完善领导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任务落实,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了让政策福利进一步惠及民众,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政策。
七个方面
一、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三、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四、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五、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六、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20项具体政策(摘录)
1.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2.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3.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4.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5.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6.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7.提升托育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8.优化生育休假制度。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9.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0.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1.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12.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3.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14.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优化义务教育结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15.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16.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
17.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18.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19.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20.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
资料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制图: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