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
岳顺为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二、任命
李媛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袁胜强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剑波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院长;
贺付琴、陶米玲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卿倩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向亮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
张琼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
张红梅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谭中宜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丁咏梅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何庆华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郑斌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飞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张丙霞、郑兆龙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
三、决定免去
常斌的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四、免去
胡能兵的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李媛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晓东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剑波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袁胜强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裘晓音的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卢伟的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职务;
余华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继雁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冉景红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张泽端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何庆华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张红梅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谭中宜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丁咏梅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黄飞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勇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邓小玲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召华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张昌平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