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7月2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这是该条例第四次进入修改程序。《修订草案》增加了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1998年制定,曾于2010年、2011年、2012年3次进行修改,对全市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市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和好做法。为确保法制统一,总结固化我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经验成果,加快推动公平竞争环境建设,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改《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列为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唐英瑜介绍,《修订草案》从两个方面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细化了上位法规定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等7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增加了4种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包括销售混淆商品、帮助实施混淆、商业受贿、经营者借助指定销售质价不符商品。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包括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独特形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修订草案》还特别提出:引人误认为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经营者在先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权利人可以要求经营者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存在混淆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经营场地、加工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商品展示、网络搜索、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