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从三个方面着力提高监狱执法水平筑牢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屏障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庆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第013版:思想周刊·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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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从三个方面着力提高监狱执法水平
筑牢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屏障
推进“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推动重庆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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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4 月 2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下)

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国“双碳”目标如期实现,必须在不断完善和优化环境法治上加快步伐。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涵摄“双碳”目标的全部内容,在价值追求和目标锚定上,“双碳”目标统一于应对气候变化,有赖于以“气候变化应对法”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就“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制定而言,从法律责任的分配来看,政府应当肩负起促进能源、经济和社会转型的主要责任来应对气候变化。因此,应凸显其“政府责任法”的法律定位。“气候变化应对法”应是“气候稳定的促进法”,而不仅是“气候变化的减缓法或适应法”。“气候变化应对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还要聚焦于促进“双碳”目标的实现,维护气候稳定乃至消除传统工业文明对气候造成的存量负面影响。应对气候变化是关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事,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因此,“气候变化应对法”不仅是“国内应对法”,而且还是“国际合作法”。

  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现行环境法中“减污”规则和“降碳”规则的整合与协同指明了演进方向。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实施协同控制是温室气体控制自觉的、首要的规制模式选择。为更好地发挥《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实现“双碳”目标的作用,需建构起“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具体来看,应以“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吸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从而保证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应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纳入“空气环境质量评价”的范畴,补救国家环境质量评价对象范畴不周延的缺失,奠定相关立法的科学基础。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价值性目的引入其中,释放该法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规制功能。以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变革为前提,将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对象范畴,或者要强调对其排放进行直接管控、严格管控的意图。

  匡补能源法制与“双碳”目标的协同性规则。为更好地肩负起建立清洁低碳的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重任,2020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仍需修改。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价值性目的,置于“提高能源效率”与“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之间,以此与总则内相关条款形成逻辑衔接。将分则中应对气候变化的条款进行整合,以“应对气候变化专章”的形式呈现,改变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内容依附或者潜藏于其他条款中的情况,由此与总则中的规定完成逻辑对接,形成能源法制对气候变化应对的体系性合力。在“能源基本法”出台后,对于“能源单行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与修改。一方面,通过完善《煤炭法》等能源要素调整法,进一步提升能源法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性。如在《煤炭法》里设立优化能源结构战略规划;对风能、太阳能为代表的低碳能源发展给予法律引导,建立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机制以克服我国在能源禀赋(贫油少气)上的劣势。另一方面,通过修改《节约能源法》等进一步增强能源法制对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针对性。如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取代“能耗双控”制度,进一步提升优化能源结构法律制度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执笔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江、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助教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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