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上最古老、最宏大的国家治理体系之一,自唐代形成之后传承千年,几乎涵盖了中国古代所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注重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厚重精神和现实的法治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使古老的中华法文化在新时代发扬光大。
国家大德:崇德重法。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中国古代是“礼法社会”,二者均以国家社会的良法善治为理想追求,有学者认为这是现阶段“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渊源。在儒家看来,“礼”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规则,是人们的行为标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说的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规范,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礼”作为衡量是非善恶的一把标尺,百姓会将这把尺子随时刻在自己心头,这种道德标杆对百姓来说就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从古至今,道德所赞扬的,法律必定支持;法律所抵制的,道德必然贬斥。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要充分汲取古代“德法合治”的历史经验,引导百姓形成“德法同物”观念,使遵守道德规范和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人民群众的内心认同。
社会公德:上下和合。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的“和合”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在统治者看来,大量纠纷矛盾而引发的诉讼,会打破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因此自始至终大力宣扬“无讼”的司法思想。《论语》中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中国古代是熟人社会,对簿公堂不仅会使当事人双方难以相处,更有甚者会破坏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直至危及国家统治,所以中国古代一直强调“以和为贵”,讲求“和合”。在现代社会,想要建立“和合”的社会秩序,就要将“礼”融入到治国理念中来,因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孜孜以求的目标所在,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大力营造人人讲礼、懂礼、明礼、守礼的社会氛围,孔子所云的“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中和”状态自然水到渠成。
家庭美德:循道向善。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法伦理为基础,家族习惯法是中华法系特有的形式,对家庭和个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唐律疏议》载:“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家法族规是家族习惯法的典型载体,而家庭的治理还可通过家训规范子女日常行为、待人接物、立身处世等方面的问题,以此营造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互助、崇德向善的家庭氛围。中国古代优良家训不胜枚举,我们耳熟能详的就有“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积金千两,不如明解经书”……这些家训将中国古代“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贯穿其中,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马光在《家范》中写到:“爱而不教,使沦于不肖,陷于大恶,入于刑辟,归于乱亡”,讲的是过分宠爱子女,小则会使他们不知生计之难,大则会使他们藐视法律,成为罪人。由此观之,优秀的家风教育不仅可以起到规范个人品德的作用,还可以起到预防违法乱纪的独特功用。“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营造良好家风既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更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大有裨助。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本文系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20JD0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