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业病是什么?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十大类,分别是: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2.职业性皮肤病,3.职业性眼病,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5.职业性化学中毒,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8.职业性传染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
问: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问: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问: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吗?
答: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