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疫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家庭消毒要适度、合理
第05版:科技创新·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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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疫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家庭消毒要适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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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3 月 0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科学战“疫” 专家解疑

依法防疫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报记者 樊洁

  本期特邀专家:谭宗泽

  重庆市科学传播专家团成员,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院院长、监察法学院院长。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既需要科学防控,也需要依法防疫。对《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瞒报疫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执行防疫工作的人员,法律有什么保护规定?本期,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就这些问题进行科普。他认为,法治成为我们对抗疫情蔓延传播的最为重要的武器,守法就是自救,依法防控疫情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果。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和依法防疫的重要意义?

  谭宗泽:总结抗非典的经验,我国2004年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2007年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两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管理的法律体系。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于2006年1月发布。此后,国务院、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自制定了符合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预案。由此奠定了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响应的法律框架和行动方案。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就是在上述法律规范和行动方案下进行的。

  自1月23日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全力以赴展开疫情防控工作,非常时期,法律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形成合力应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中央强调科学防疫、依法防疫是非常正确的。法治成为我们对抗疫情蔓延传播的最为重要的武器,守法就是自救,依法防控疫情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当疫情发生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授予了疫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紧急措施防控疫情的裁量权,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疫情防控的规范性文件和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服从、配合的义务。比如疫区政府发布的交通管制、小区管制、防疫储备物资管制、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强制规定等,都属于有法律依据的紧急措施,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公共场所不戴口罩不听劝阻,算不算违法?

  谭宗泽:疫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为防控疫情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单纯不带口罩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要求在公共场所戴口罩,应当是紧急防疫措施,是为了预防、阻断疫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有《传染病防治法》的依据,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即使客观上该人是健康的,但是,由于病毒的特殊性,这种对公共利益有威胁可能性的行为仍然应当被禁止,如果不听劝阻,拒绝执行政府的规定,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将依法受到制裁。

  记者:如果隐瞒疫区旅行史、四类人员接触史,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谭宗泽:之前媒体报道上海发生的一个案例,某新冠肺炎病人出院后,因为隐瞒疫区旅行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上海公安机关对该公民立案查处的决定符合《刑法》第33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的规定。

  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疾病,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疾病的防控措施。为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求公民主动、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于疫情防控部门排查包括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明确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尽最大可能阻断疫病的传播途径。因此,如实提供疫区旅行史、四类人员接触史等有关情况是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或者拒绝执行预防性的疫病控制措施,将会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违法行为并不以已经造成疫病传播后果为构成要件,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构成此罪。

  防疫期间如实披露疫区旅行史,与重点人群接触史等情况,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当严格遵守。

  记者:执行防疫工作的人员,法律有什么保护规定?

  谭宗泽: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执行防疫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拒不执行防疫指令、抗拒管理、辱骂工作人员的可能会涉嫌妨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另外一类是对小区进行防疫管理的物管、保安人员的保护,防疫期间,行为人不服小区封闭管理的规定,冲击小区管理人员,为保护小区管理人员,可以将执行政府防疫措施的小区管理人员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给予法律保护。

  记者:请针对防疫期间的法治工作对市民说一下建议和注意事项?

  谭宗泽:第一,有效性。防疫期间政府和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请大家遵守。第二,临时性。这些措施都是在防疫期间采取的紧急措施,在疫情缓解或者消除以后,会及时解除,请大家有一点耐性。第三,公益性。这些规范性文件和采取的紧急措施,都是为了管控疫情,事关每一个市民的安危。由于病毒的特殊性,其传播方式途径仍然在研究之中,任何人都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患者或者病毒携带者,不是二代、三代病原体,所以,要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的健康和感受,不串门、不聚集、公共场所戴口罩、减少人员流动等管制措施,既是行政指导,也是紧急防疫措施,具有明确的公益性,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第四,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从道德上,每一个公民都应当自律,在重大疫情面前,自律既是小爱,也是大爱。每一个人都响应政府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最终受益的是全体公民,也包括自律的你。最后要说的是,一盘散沙的社会是没有能力对抗风险的,在风险面前,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特立独行,在法治框架下,在政府组织下,全社会一心,才会最后取得疫情防控的成效,那时的你我,才是真正安全和自由的。

  记者:随着疫情防控的深入,恢复生产也在有序进行。在恢复生产的过程中如何依法处理好防疫与生产的关系?

  谭宗泽:各级政府对坚持防疫和恢复生产进行了周密安排。对达到复工条件的企业,一方面要坚持做好防疫工作;另一方面必须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其实,这是不矛盾的,在防疫期间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疫设备,比如提供口罩,进行生产场所消毒,按照防疫规范进行生产现场管理,尽最大努力降低复工带来的传染病传播风险,既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保护义务也是防疫义务。《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复工期间,用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疫病防控措施,否则将承担妨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也有权拒绝违反疫病防控规定的冒险作业。

  由于疫情暴发带来的市场影响,出现了一些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出现的新情况。比如在疫情防控停产停业期间如何支付员工薪酬的问题,因为防疫措施员工无法按时回到工作岗位面临失去工作岗位的问题等。我们认为,本次疫情暴发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如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比如因为疫情暴发致使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实践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的防疫期间自愿降薪、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正式复工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付等案例,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谅、协商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调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约定甚至裁员,也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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