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栗园园)1月21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供销合作社获悉,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配送、零售等经营行为作出新的规定。
我市上一次印发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是在2006年。16年过去,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已有了较大调整,各区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也从1家增至2到4家,加上相关部门的机构调整,此前的《办法》已不适用于目前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故而出台新的《办法》对相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调整。
《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作出新的划分: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过期、非法、不合格产品的销毁、处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责任;供销合作社负责选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企业,核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及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标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方案,配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有关管理工作。
按照要求,各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必须符合布点规划,并依法获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制发的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标识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此外,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市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廖正国表示,新的《办法》要求烟花爆竹专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监封标识,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体怎么操作接下来还将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