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关于“大数据杀熟”,目前尚无统一概念,一般多指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对用户进行深度分析,对客户消费习惯进行分类,进而对老用户施加“价格歧视”。近年来,大数据在消费领域的应用一骑绝尘,不仅为消费者创造了更加便捷的消费条件,也让“千人千面”“个性化服务”等消费新模式成为可能,极大地释放了消费潜力。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商家以更高价格来忽悠老客户的“大数据杀熟”现象。
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专宰熟客,不仅有违商业伦理,也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必须坚决遏制。在“大数据杀熟”已泛滥成灾而不利于消费环境法治化建设的现实语境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对其予以规制,无疑契合了民意期待。这对于苦“大数据杀熟”久矣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可谓是正当其时。
实事求是地讲,对于“大数据杀熟”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设计的权利救济路径,依法维权。但尴尬的是,如果不用多部手机下载APP来“货比三家”,往往很难固定商家“杀熟”的证据。其“杀熟”伎俩即使被识破,也可用“对新客户有优惠”等借口来搪塞。特别是在商家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时,消费者要证实商家的“杀熟”行为,更是难上加难。维权之路困难重重,迫使消费者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从而变相使商家“大数据杀熟”更加有恃无恐。
“大数据杀熟”行为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惩戒轻微,缺乏痛感。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作出的处罚最高仅为3万元罚款,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不管是3万元或50万元罚款,对已获得高额利润的不良商家而言,违法成本不过是九牛一毛,很容易让其滋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
消费者维权举证难,违法成本低廉,归根结底都反映了当前规制“大数据杀熟”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的尴尬。尽管《电商法》对“大数据杀熟”已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商家“杀熟”行为的判定,仍基本停留在原则性的宣示层面。同时,如何举证、谁来举证的问题也没有解决,不但让消费者维权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也明显增加了执法成本。尤其是处罚额度偏低,更容易让执法的威慑效果不彰。以上种种,都突显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重要性。
当前,消费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面对“大数据杀熟”的泛滥势头,立法对其予以规制,不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顺应民意之举,也是打造成熟消费环境的应有之义。只有以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并辅以严肃执法,才能真正让“大数据杀熟”劣行无所遁形。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大数据杀熟”问题进行立法,走出了依法反制“大数据杀熟”的关键一步,其意义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