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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益诉讼构筑起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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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6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热点评析

让公益诉讼构筑起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

张智全

  6月7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一些地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赔偿责任往往由当地政府部门“越俎代庖”。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疑势在必行。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构筑安全生产“铜墙铁壁”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今后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中,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意义重大。

  在很多时候,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只局限于涉事单位和人员,还包括公共利益的损害。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固化,不仅契合了法理逻辑,也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对安全生产违法主体,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

  这也是一种诉讼制度的创新。众所周知,安全生产事故虽然直接侵犯了众多普通个体的公共利益,但按目前的诉讼制度安排,普通个体无权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普通个体不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实务问题,还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形成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的双重身份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既可以发挥公益诉讼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也可以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履责,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推动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念好安全生产的“紧箍咒”,释放出更多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正能量,必将更好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四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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