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筑牢重要生态屏障以法治保障担起“上游责任”注意!这些行为违法
第004版: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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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筑牢重要生态屏障
以法治保障担起“上游责任”
注意!这些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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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3 月 0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注意!这些行为违法

  1 非法捕鱼

  没收渔获渔具,外加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引入外来物种

  限期捕回,并罚款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 污染水质

  罚款,整顿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法规,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记者 颜若雯 王亚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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