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地位与实践价值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
第014版: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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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地位与实践价值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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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0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周尚君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就是党的生命。我们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全面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开新局、谱新篇,不断开拓法治建设新境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谱写出了新的精彩篇章。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中,在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党深刻认识和把握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高度凝练和理论升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主义。那就是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办好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最关键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庞大、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新中国成立7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了漫长而艰辛的实践探索,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功地开拓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正确的法治道路书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纵观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各自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社会结构和发展道路不同,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我们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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