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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届市委第五轮巡视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整改进展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持续深化平安重庆建设 全面助力我市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红岩村嘉陵江大桥完成工程量超七成
积极担当作为 助推全市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新发展
为主城新区发挥重要作用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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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8 月 0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大之窗
《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解读时介绍,《条例》对用人单位作出了多条禁止性规定,以保障求职者权益,例如,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黎藜介绍,《条例》在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基础上,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黎藜说,《条例》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方主体,三是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条例》不仅重申了上位法关于建立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还回应了我市基层的现实需要,特别规定“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为了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还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等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黎藜介绍,从求职者角度来看,《条例》要求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配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条例》则作出了相对求职者更多的禁止性规定,例如,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此外,《条例》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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